買凶宅告賣家和解後請求「繼續審判」 法官不准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劉女無法證明許男明知是凶宅卻隱瞞訊息,且她是經由專業人士考量、評估過相關資訊才和解,與許男說什麼沒關,予以駁回。圖為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劉姓女子控告許姓賣家隱瞞凶宅訊息,雙方在審理時和解,後來劉女賣屋時,卻有買家持報紙指稱房屋有人上吊,她認為許男說謊,害她以為只是傳言,請求繼續審判。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劉女無法證明許男明知是凶宅卻隱瞞訊息,且她是經由專業人士考量、評估過相關資訊才和解,與許男說什麼沒關,予以駁回。
據查,許男於2002年間向林姓男子購屋,自住11年後賣給劉女;劉女後來轉售時,經房仲告知疑似有人在屋內自殺,她認為許男欺瞞訊息提告,事後達成和解,但她後來售屋時,又遇到相同問題,有買家拿出2000年間的新聞報導,內容提及唐姓女子在屋內上吊,要求解除買賣契約。
劉女認為,許男稱自住十多年,卻稱不知凶宅,害她以為只是傳聞同意和解,請求繼續審判。許男仍堅稱從未聽聞凶宅訊息,自住時也無任何異狀,前賣家更未告知此事。
由於林姓前賣家則證稱,他也不知道有人上吊自殺,因此沒告知許男;法官因此認為,劉女無法證明許男刻意隱瞞,許男否認知情也只是行使答辯權利,不能說是施詐,且劉女主要是藉由聲請法院調查證據所取得的資訊為考量,經由專業人士斟酌考量後,願各自退讓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