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解途中企圖搖翻囚車脫逃 2嫌至少判2年定讞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雄地檢署法警前年3月以囚車押解2名嫌犯余勝吉、張登程,前往看守所關押途中,2人在囚車內猛力拍打、踹踢車門,高喊「放我出去」,鼓動同車其他9名嫌犯群起鼓噪,企圖搖晃囚車翻覆以利脫逃,車上3名法警極力安撫並呼叫地方警網,9嫌安靜下來,2人計謀宣告失敗;最高法院今依強暴脫逃未遂罪,將余、張各判刑2年2月、2年定讞。
判決指出,40歲余勝吉是毒品慣犯,因涉犯竊盜罪,前年3月3日被捕,檢方聲押獲准,42歲張登程因吸毒罪已被判刑定讞,因未到案執行被通緝,與余同日落網,雄檢法警當日準備將余載去高雄看守所、張送去高雄第二監獄執刑;2人在地檢署候訊室時就有拒絕上手銬、拒絕上囚車的抗拒行為。
當晚10點囚車出發不久,2人就開始叫囂要求法警放人,狠力敲踹囚車前、後隔門,鼓動同車9名人犯群起搖車,試圖將囚車搖到翻車。
負責押解的張姓副法警長與古姓、胡姓2名戒護法警,極力安撫眾人犯冷靜,提醒人犯若逃跑將會罪加一等,指示司機鳴放警笛、加速往看守所前進,並通報轄區警網前來支援,9名人犯見法警沒有屈服之意,遂慢慢放棄抵抗,平靜下來不再配合余、張2人,2人見大勢已去,只好罷手,雄檢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2人的脫逃未遂罪。
2人都承認拍打、踢踹車門,但沒有脫逃意圖,余男辯說「沒要求法警放我出去」,他只想拿被法警保管的藥,張男則辯稱當時情緒暴躁,想向法警討菸抽發洩情緒;律師主張2人只是對物施暴,沒有針對人,不符強暴要件,且當時客觀上也沒有成功脫逃的條件,不可能脫逃成功。
囚車內部監視器錄下全程混亂情況,一、二審法官皆認定,若是毒癮發作,不會聽到囚車鳴放警笛就停手,且2人頻以三字經辱罵法警,並非對物不對人,構成強暴脫逃未遂罪,一、二審皆判余男2年2月、張男2年,最高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