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罰金才一週又酒駕肇事 法官堅持要他入獄反省
2018/05/10 15: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縣張姓冷氣工人有3次酒駕前科,第3次酒駕判刑6月,去年11月繳完罰金18萬元,卻在1個星期內又再犯第4次酒駕,還追撞前方汽車肇事,南投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7月,不得易科罰金,他趕緊賠償對方,拿和解書上訴二審,以自己是家庭經濟支柱為由聲明減刑,讓他能易科罰金免除入獄之災,台中高分院卻認為,縱使已賠償對方和解,張男仍無警惕悔改,維持7月原判確定,他必須蹲苦窯反省。
判決書指出,從事冷氣裝修的工人張男,2010年第一次酒駕被捕,檢方給他緩起訴處分,他卻於2013年再犯,第2次酒駕判刑5月,易科罰金15萬元,去年3月他第3次酒駕被捕(未肇事),法院僅判他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他在去年11月14日繳完罰金18萬元,不到1個星期,同月20日又於南投縣第4次酒駕,而且還追撞前車肇事,導致前車毀損,自己的汽車車頭也嚴重損壞,酒測高達0.87毫克。
南投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具體求刑8月,南投地院則判處7月徒刑,因超過6個月而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獄執行,他趕緊賠償貨車司機,持和解書上訴二審,並以自己是家庭經濟支柱,入獄將斷了全家經濟,他還有10歲小孩與年邁母親需照顧,車禍亦已和解等理由,請求法院能輕判,給他不用入獄的機會。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7月的刑度適當,另外,張男宣稱是家庭支柱,入獄將導致家庭經濟頓失依靠,法官卻認為張男自知是經濟支柱,更不應酒駕,而不是酒駕肇事後,用這個理由請求減輕量刑,且他於繳罰金不到1個星期又再犯,顯示第3次酒駕判刑6月,易科罰金18萬元,對他並無警惕悔改之效,據此維持7月徒刑,全案確定,他必須入獄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