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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庭宣稱女友是炮友挨告 法官因為這裡由判免賠

    男子阿弘在二審開庭時說女友是炮友挨告,台南地院法官審認無不法侵害性、判阿弘免賠。(記者王俊忠攝)

    男子阿弘在二審開庭時說女友是炮友挨告,台南地院法官審認無不法侵害性、判阿弘免賠。(記者王俊忠攝)

    2018/03/04 23:5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女子小香指與她有論及婚嫁男女朋友關係的男子阿弘,在台南高分院詐欺案開庭回答法官說「與小香是炮友關係」,小香認為名譽受損、怒告求償60萬元。台南地院法官審認這是男方在訴訟上言論、雖未盡周延婉轉,但屬於訴訟中善意自辯、自衛言論,難認有不法侵害性,判男方不必賠償。

    小香(化名)痛訴,106年5月間,阿弘(化名)在台南高分院有1件詐欺案開庭時,承審法官詢問阿弘「你與小香是什麼關係?」沒想到阿弘竟回答法官說「兩人是炮友關係」,當時在庭還有1、20位與該案相關的關係人共見共聞阿弘的答話。

    小香難堪地說,她與阿弘已是論及婚嫁的男女朋友,男友居然這麼侮辱她、侵害其名譽,要向男友求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

    阿弘辯解,炮友是指雙方非戀愛或婚姻關係、但有性關係的朋友,他與小香交往時確有發生性關係,兩人最後未能走進婚姻,實屬無奈,當天才會用炮友兩字回答法官問話;有1位證人證稱他們兩人如有性方面需求,就會約去汽車賓館;況且,他與小香交往時,小香有另1位交往4、5年的男友,可見女方交友關係不單純,若說他是小香的男友,是小香高攀。

    阿弘強調,會用炮友兩字形容與小香的交往關係,是陳述他心理認知的兩人關係,並非出於侮辱或貶損女方名譽的意思。

    一審法官傳訊相關證人,查明小香與阿弘在交往時,確實另與其他男友交往,阿弘依此上情用炮友形容與小香的關係,是他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來的主觀意見,且與開庭訴訟上的答辯、防衛手段有關,縱然措詞未盡周延婉轉,與小香主觀認知不同,使小香感到不悅,但探究其意,並非無端對原告人格指摘或貶損名譽為目的侵權行為,難認已逾合理範圍而有不法侵害性,尚不構成民法的侵權行為,無法對被告作出不利的認定;此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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