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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打100、50元麻將 場主有罪改判無罪

    婦人邀3名牌友到他的租屋處打100、50元麻將被控賭博。圖與事件無關。(情境照)

    婦人邀3名牌友到他的租屋處打100、50元麻將被控賭博。圖與事件無關。(情境照)

    2018/02/05 16:06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吳姓婦人去年元月,邀3名牌友到他的租屋處打100、50元麻將 (底100元,50元一台)桌上擺放200元自摸彩金供買便當飲料,遭警方持搜索票查獲,吳女被依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判3個月易科罰金要繳9萬元,經上訴後,法院認定未達「圖利聚眾」程度,改判吳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1 月28日晚間9 時5 分許,高市仁武警方持搜索票,破三門進到吳女租屋處,查獲吳女與陳姓、徐姓、謝姓等4人打麻將,當場查扣麻將1 副、骰子3 顆、牌尺4 支、賭資1600 元,及被指控抽頭金200 元。

    才上桌半個小時警察就上門,4女嚇得全身發抖,面色鐵青稱,吳女被控圖利聚眾賭博罪移送辦,其他三女被依社維法裁處。

    橋頭地院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牌桌上的200 元是「抽頭金」自摸要抽50元,打完一圈也要抽200元給吳女,且「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賭,一審被判3個月徒刑,易科罰金也要繳9萬元。

    經上訴橋頭地院二審法庭,吳女辯稱,當天是跟好朋友在租屋處一起玩麻將,並未抽頭,桌上所查扣之200 元,是大家約定自摸者要放50元在桌上,用來買東西給大家吃的錢,並無營利之意圖,亦未聚眾賭博。

    經查,「抽頭金」200 元,確為牌局之後在外購買食物使用,而非由被告個人獨享,且警方搜索時須經過一樓大門及二樓的兩道門共三道門,才能到達被告租屋處,房間狹小,在場人與被告熟識等理由,認定吳女未達「圖利聚眾」程度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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