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消防局無過失 張博崴山難國賠案二審判免賠
張博崴父母受訪指出,對判決難免有些失望,希望政府檢討山難、海難等搜救機制。(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山醫學大學四年級學生張博崴,6年攀登南投白姑大山時失蹤,官方搜救51天找不到,但民間山友投入2天就找到遺體,張的父母質疑山難救援機制失能,錯失黃金時間才害兒子冤死,訴請國賠665萬元,台北地院認定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有「未針對重點搜尋、錯失時機」等疏失,判賠267萬元,但高等法院認定張生竟輕裝登生、未注意自生安全有過失,消防局已盡力搜救,無過失,今逆轉判免賠;可上訴。
高院今判決指出,上訴人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沒有怠忽執行職務,並無過失而且張博崴死亡和執行搜救間並無因果關係。
高院指出,依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等規定,國家對人民保護義務,目的在於救援山難事件的緊急傷病者減少傷亡,並非因此即完全排除人民登山可能發生生命、身體、健康受損害的任何風險,而上訴人消防局對山難事故發生地點的研判、及如何進行搜救,有選擇裁量權的餘地。
消防局人員救難時,須在不危及自己生命、身體安全情況下執行,否則徒增搜救風險,此案中,搜救人員為準備登山所需物資、裝備而未立即上山,但仍在接獲報案後的黃金72小時100年3月1日中午即上山搜救,並非完全不作為,無法認定有過失,也無怠於執行職務。
高院也點名死者張博崴有明顯過失,判決指出,登山活動本身有相當風險,而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未注意自身安全,明知輕裝登山,所帶口糧僅供過一夜,在發現似有迷途接聽女友電話後,應知道待在原地或手機訊號所及之處較容易獲救,離開該處,搜救人員更難掌握其位置,使搜救成功率降低,卻甘冒風險,未待在原地,貿然下切到北港溪上游溪谷,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而死,此並非消防局執行山難緊急救護即能達成防止登山失蹤者死亡發生,並非消防局搜救人員未儘速派出人員搜救、或指揮調度過程有過失,因此今改判免賠。
100年2月27日,熱愛登山的張博崴進入白姑大山,預計停留兩天一夜,28日下午他發現迷路,打電話給女友說,可自行走出白姑大山,不料當晚未下山,女友立刻向南投縣警局報案。
南投縣消防局同日深夜11點多獲通報,3月1日啟動搜救,歷經51天救援無功,心急如焚的家屬委託民間山友黃國書等人入山救援,黃國書兩2後(4月20日)在官方已回報「無所獲」的水管路附近找到遺體及遺書。
法醫鑑定張生受困七到九天後死亡,死因是等不到救援、失溫脫水。家屬質疑是救難機制失能才害死兒子,訴請南投縣消防局等五個公務單位國賠。
北院認定,南投縣消防局違背應受期待的注意義務,終致張博崴死亡,符合「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國賠要件,判賠償喪葬費67萬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消防署等其餘公務單位被認定無過失免賠。
熱愛登山的醫學生張博崴,大四時攀登南投白姑山遇難身亡。(資料照)
熱愛登山的醫學生張博崴,大四時攀登南投白姑山遇難身亡。(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