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王炳忠案搜索程序遭質疑 北院:拘票、傳票是檢察官開立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4名幹部日前遭搜索,程序引發爭議,有學者投書媒體要求台北地院「踹共」;北院對此回應指出,證人的傳票、拘票都是由檢察官核發,並非北院所開,搜索時間點是由執行單位決定,而非法官決定。(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4名幹部日前遭搜索,程序引發爭議,有學者投書媒體要求台北地院「踹共」;北院對此回應指出,證人的傳票、拘票都是由檢察官核發,並非北院所開,搜索時間點是由執行單位決定,而非法官決定。(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7/12/21 13:1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4名幹部日前遭搜索,程序引發爭議,有學者投書媒體要求台北地院「踹共(出來講)」,要求北院說明核發搜索票時的考量;北院對此回應指出,調查局聲請對「第三人」的搜索票,而非對「證人」,法官依調查局提出的事證而核發搜索票;證人的傳票、拘票,都是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並非北院所開;至於搜索的時間點,是由執行單位決定,不是法官決定。

北院指出,搜索不僅只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也可成為聲請搜索的對象,本案是調查局報請檢察官同意後,聲請對「第三人」搜索,而非聲請對「證人」搜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法官依調查局所提事證,認為符合這條法律,所以核發對第三人的搜索票,至於調查局所舉出的事證,因涉及偵查不公開及國家機密案件,法院無法具體說明。

北院指出,本案相關證人的傳票、拘票,是由承辦檢察官所核發,並非由北院法官核發,搜索、傳喚、拘提是不同程序,偵查機關針對誰(包括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進行傳喚或拘提,與向法院聲請搜索的對象,是兩回事,偵查單位在取得搜索票後,如何執行搜索與後續偵查作為,不是法院權屬,法官無從知悉。

至於執行搜索的具體時間點,北院指出,這是由檢調等執行機關決定,並非法官所決定,法官核發的搜索票上,只記載准予搜索「期間」,並沒有記載具體執行搜索時間或是「准予夜間搜索」等字語,至於執行時間、是否要夜間搜索,應由檢調依法律規定進行。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