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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未依規定取締 法官判嚴重超速男子免被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執法人員於取締超速,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警示標語。(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執法人員於取締超速,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警示標語。(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2017/12/06 14:12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縣道124號乙線(南員道),為通往南庄鄉主要道路,道路筆直、車速易快,轄區頭份警分局常於假日設置移動式稽查點取締超速。警方之前逕舉一件嚴重超速案件,駕駛被罰8000元,汽車也要扣牌3個月,但駕駛不服申訴,法院審理發現,警方未依規定在100到300公尺前,擺放警告標示,判處分撤銷。

范姓男子於去年10月初,開車到南庄鄉遊玩,行駛縣道124號乙線時,被警方以雷達測速槍測得車速達115公里,因該路段限速50公里,范男超速超過60公里,屬嚴重超速,監理站裁罰8000元,車牌也得扣牌3個月。

但范男提出申訴,表示他當時行駛為可超車路段,為了超車、車速才會較快,且超車路段前後100公尺到300公尺,無明顯標示速限及違規取締的告示牌,被認定違規超速,至難甘服。

范男甚指,他完全信賴地方政府標示於路中央、極其醒目的路標行使超車路權,竟要遭受處罰,殊不合理,幾經天人交戰,仍決意循一切救濟之途,期望獲得合理解決,並盼藉本案例之免罰,促使地方政府合理規劃調整現況的指示標誌,避免更多無辜者冤屈受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執法人員取締超速,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警示標語。

法官調查發現,該路段最近的測速警告標示,離警方測速地點相距約985公尺,認為警方在執法採證上,不符合法定程序,同意范男撤銷處分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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