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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洩漏離職意願 年終獎金差點飛了

一位電子公司女作業員透露將於年後離職,年終獎金竟然差點飛了,新北地院判決電子公司須補足獎金。(記者王定傳攝)

一位電子公司女作業員透露將於年後離職,年終獎金竟然差點飛了,新北地院判決電子公司須補足獎金。(記者王定傳攝)

2017/11/16 19:3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李姓前作業員,去年底向主管透露將於年後離職,不料,年終獎金竟飛了,雖經爭取,公司給了2萬餘元,她認為仍少給,提訴補足;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電子公司當年已通函或公告發放標準,資方應遵守,判補足1萬4千元獎金,可上訴。

李女提訴指出,她希望能多陪伴子女,且無法再每日長時加班工作,去年底向主管透漏將於年後離職,不料,公司卻認為無需給予獎金,發放獎金時獨漏她一人,害她沒有獎金過農曆新年,令認真工作的她情何以堪?

李女主張,她經過爭取,後來只獲得2萬4千餘元,但依當年公司頒佈的年終獎金發放基準,年終獎金是以年度加班率來發放,而她的加班總時數達607小時,加班率高達88.48%,理應獲得3萬8千餘元獎金,公司少給應補足。

電子公司反駁,年終獎金不是法定工資,也非僅憑加班率來做判斷,公司須評估員工整體表現,性質上為勉勵性、恩惠性給付,不具強制性,依主管評估,李女綜合考評結果偏低,她應反省是否因決定離職而導致工作態度敷衍、上班時間愛聊天等不當行為,且公司已發給合理年終獎金,沒少給。

法官審理認為,雖年終獎金具勉勵、恩惠性質,不算經常性工資,但如果雇主決定發放年終獎金,並以通函或公告揭示發放標準,當然已成為勞動契約一部分,對勞資雙方均有拘束效力。

法官調查,電子公司既坦承有給年終,也就是認同李女是「平日考核表現良好者」,且李女平均加班率超過80%未達90%,依獎金發放基準,雇主確實少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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