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遭婆婆毆傷求償 卻因這理由敗訴
二審法官審理認定林女求償時效已過,判林女敗訴,婆婆不必賠償媳婦。圖為台南高分院。(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婆媳成冤家!林姓女子控訴婆婆到住處找兒子未果,與她發生口角,婆婆還拿枴杖、雨傘毆打她成傷,提告要向婆婆求償。彭姓婆婆辯說是被台北房東急催搬遷,才南下找兒子求助,卻遭媳婦拒於門外,與媳婦發生爭執。二審法官審理認定林女求償時效已過,判林女敗訴,婆婆不必賠償媳婦。
林女指出,103年10月10日深夜11點許,婆婆彭婦到她住處找兒子不著,竟把氣出在她的身上、與她發生口角爭執,婆婆拿枴杖與雨傘揮打她,致她雙手與腳部受傷,婆婆傷害她的犯行已被台南高分院判刑認定,她受傷後有2個月無法工作,要向婆婆求償醫藥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共20萬650元。
彭女反駁說,不服二審判她有罪,當時媳婦才39歲;她已60歲,還長期吃藥、垂垂老矣,實無力打傷媳婦,她長年在台北獨居,法院裁定兒子需按月給她4500元,但兒子不曾給錢,她只能靠低收入戶與身障補助維生,當天是遭房東急催搬家,不得已才南下兒媳住處求助兒子,卻被媳婦拒於門外,2人才發生不快,但她並未對媳婦施暴,且媳婦求償權時效已超過2年法定時間。
台南高分院法官審理表示,彭女對媳婦傷害案已經該院刑事判決可以認定,但林女主張的侵權事實是在103年10月10日,依法請求權時效為2年,但林女遲至106年3月1日才向該院提告求償、超過2年時效,因為請求權時效逾期,彭婦抗辯拒絕給付有理由,此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