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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出租國有地圖利1500多萬元 前退輔會森保處長遭判刑8年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長王成明與處內陳姓林業工作隊員涉嫌圖利廣告商,遭判刑8年。(記者林敬倫攝)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長王成明與處內陳姓林業工作隊員涉嫌圖利廣告商,遭判刑8年。(記者林敬倫攝)

2017/10/04 09:59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前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長王成明與處內陳姓林業工作隊員,涉嫌不當出租國有土地,簽訂不實合約,圖利廣告商1500多萬元,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判決指出,王成明於民國90年至96年及97年至102年擔任森保處長,96年至97年間曾調任退輔會第9處長,他於擔任森保處長期間,指示陳姓林業工作隊員,辦理森保處經管,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以北、林森路以東的國有土地出租業務。

2人明知森保處本身的事業單位與民營企業合作經營作業要點已廢止,卻仍依據該要點辦理國有土地出租業務,讓得標唐杰廣告公司再將國有土地出租出去賺取租金,違背相關法令,圖利約1500多萬元。

王成明與陳男審理期間矢口否認犯行,王成明辯稱,林業隊是事業單位,要自負盈虧,需出租閒置土地才有營收,當時是他決定要辦理本件採購案,是為了林業隊的生存,他不知道國有土地有限制轉租的規定,沒有圖利唐杰公司。

陳姓工作隊員則辯稱,當時是王成明處長決定要出租,他根據森保處頒布的合作經營要點辦理該業務,是處長決定以合作經營為名,出租土地給唐杰公司,他都有陳報給業務單位審查,如有不法,應該就不會准予繼續辦理,沒有圖利唐杰公司。

但法官認為,森保處本身所修訂之合作經營要點既早於91年1月9日函知其內部各單位作廢不再適用,被告王成明為當時核可作廢該要點的處長,陳進慶於86年4月28日即在森保處林業隊擔任隊員,負責總務工作並兼辦人事、政風業務,2人對於該合作經營要點已作廢應知甚詳,所辯顯然是事後推諉之詞,均不足採信,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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