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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黨立委馮滬祥性侵定讞 聲請再審失敗原因出爐

前新黨立委馮滬祥就被控性侵案聲請再審;而最高法院依上訴「不符合法定程序(指聲請對象錯誤)」為由,駁回定讞。(資料照)

前新黨立委馮滬祥就被控性侵案聲請再審;而最高法院依上訴「不符合法定程序(指聲請對象錯誤)」為由,駁回定讞。(資料照)

2017/09/30 14:5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新黨立委馮滬祥被控93年農曆年間,趁家人不在之際,性侵菲籍幫傭得逞;而全案歷經12年審理後,終在去年10月對馮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月定讞並發監執行。但馮今年初獲准保外就醫後,對最高院的判決聲請再審遭駁,提起抗告後仍被依上訴「不符合法定程序(指聲請對象錯誤)」為由,駁回定讞。

全案更六審合議庭認為,被害菲傭若真拿馮的精液塗抹下體,精子應已死亡而無法游到菲傭子宮內被成功採集,因而認定翻供後證詞不足採,認定馮確實對菲傭伸出狼爪。和議庭同時痛批馮事後竟由枕邊人出面為其與被害人商談和解,並找證人作偽證,害得外傭慘遭二度傷害,因而判3年4月刑期,可上訴。

馮之後雖再上訴至最高院,但遭駁回並於去年10月26日發監執行;他之後申請保外就醫獲准,今年1月18日獲准離開監獄。

而據了解,馮日前委由律師對最高院就性侵案聲請再審;但最高院認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若對案件聲請再審,須由判決的原審法院管轄,而該案判若已由第三審判決定讞,除非審理該案的終審法官發生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規定,即「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指法官因職務上犯罪,或審理案件時已違法失職受懲戒,其行為被認定會影響全案判決結果)」情形,否則再審應由二審審理。

而最高院去年駁回馮被控性侵害定讞判決,理由是不符合法定程序,且最高院審理馮上訴之法官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26條情況,因而認定馮的聲請屬對象錯誤而於法不合,駁回聲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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