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T」點違法吸金百億元 數字科技董座判無罪
經營「8591寶物交易網」、「591租屋網」的數字科技公司,被控未申請特許,卻以虛擬貨幣「T點」,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涉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吸金達186億餘元;新北地院認定,T點並非該條例於103年間修正前電子票証,判董事長廖世芳等3人無罪。(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經營「8591寶物交易網」、「591租屋網」的數字科技公司,被控未申請特許,卻以虛擬貨幣「T點」,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涉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吸金達186億餘元;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T點並非該條例於103年間修正前電子票証,判董事長廖世芳、總經理吳聰賢、董事及前總經理王震宇均無罪,可上訴。
檢方認為,數字科技未經金管會核准申請特許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卻利用「8591寶物交易網」以新台幣1比1發行虛擬貨幣「T點」,供會員儲值用來交易虛擬寶物或購買遊戲點數,從98年至102年間淨收入高達186億多元,但此舉已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不過,合議庭認為,103年間修正前的電子票証發行管理條例所稱的「電子票証」,須符合三要件,第一「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刑事儲存金錢價值,並有資料儲存與計算」功能,第二是「必須為晶片、卡片、憑證及其他形式債據」,三「多用途支付使用工具」、四、「要有自動扣款功能」。
合議庭認為,當時立法對象是以香港發行的八達通、我國悠遊卡等為討論對象,這種交通票証屬於智慧卡的一種,智慧卡是指貼上或嵌有維處理器的數位電路、記憶體等可攜式卡片,它本身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控制及儲存功能,T點並不具有此功能,且T點沒有任何「晶片、卡片及憑證」供會員使用,其他形式債據也應限於實體載具,T點沒有自動扣款功能,也非多用途支付工具。
合議庭認定,T點並非修正前電子票証發行管理條例,所規定的電子票証,法律不溯及既往,判3人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