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姦拍裸照「情堪憫恕」? 高院打臉地院改判3年2月
新竹戴姓男子逼姦女友強拍裸照,一審新竹地院認為戴男「情堪憫恕」輕判緩刑,上訴後,高等法院(圖)認為,戴男性侵惡性重大,改判3年2月徒刑,還可上訴。(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新竹戴姓男子不甘心與女友小淑分手,尾隨小淑返回住處時,兩人發生口角,戴男竟拿水果刀恐嚇小淑,強制性交和拍裸照得逞,一審新竹地院認為戴男「情堪憫恕」輕判緩刑,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戴男性侵惡性重大,改判3年2月徒刑,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戴男與小淑交往多年後分手,但戴男不死心,還是繼續糾纏,前年耶誕節下午2點多,戴男來到小淑新竹市租屋處,兩人發生口角,戴男竟然拿水果刀抵住小淑脖子約2、3秒,隨後放下刀子,兩人交談約15至20分鐘,強迫小淑嘿咻得逞,隨後用手機拍下裸照。
戴男以手機中的裸照,恐嚇小淑不准聲張,後來小淑找妹妹一起購買事後避孕丸,妹妹得知姐姐被性侵,報警處理。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戴男持刀一下子就放下來,且性侵時未以暴力手段,也沒有造成小淑外傷,拍完裸照就刪掉,認為戴男不算惡性重大,依照刑法「情堪憫恕」條款規定,減刑為2年,再宣告緩刑5年,恐嚇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上訴後,高院認為戴男性侵得逞,惡性重大,不予減刑,改判戴男3年2月徒刑,恐嚇罪因戴男未上訴,已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