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緊急煞車 害婦摔骨折賠43萬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沈姓婦人日前搭乘台北客運、行經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口站,正要下車時,因張姓司機緊急煞車,沈婦從椅子上跌倒,左手臂因此骨折,新北地院法官勘驗車上畫面認定,司機有過失,判台北客運及司機賠償43萬餘元,可上訴。
104年6月25日,張男駕駛307號公車,行經中和連城路口站時,沈婦當時正準備下車,拿著輔助性輪椅站起時,公車司機沒有發覺他有下車,聽到沈婦呼喊,欲停車查看之際,沈婦所拿的輔助性輪椅滑落,欲改握座位前方扶杆時,因司機緊急煞車,沈因而從座位上跌倒。
沈婦的左肩關節肱骨頸碎裂性骨折、左肩旋轉肌完全斷裂合併入嵌症候群傷害,氣憤求償69萬元;台北客運及司機主張,事故發生原因是沈婦僅拿著自己的輪椅,並未扶握扶杆、把手等輔助設備,非緊急煞車所致。
不過,法官認定,司機當時疏未注意已起身的沈婦,也未察看是否尚有乘客欲下車,就後門關閉,且還未全部關閉時,就啟動公車、行駛,有過失,判賠52萬餘元,扣除汽車強制責任險理賠金8萬餘元,仍要賠43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