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塞紅包給公務員 婦辯年節給晚輩紅包獲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認為丁婦沒行賄動機,所辯適逢年節餽贈紅包非無足採,將丁婦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辦理土地徵收案,被徵收土地的丁姓婦人曾向新工處陳姓幫工程司申請展延拆除地上物期限,後來建物如期拆除,丁婦認為事情圓滿,將2萬元紅包偷塞進陳男的手提包,並稱「長輩給晚輩紅包」拒絕收回,吃上行賄罪官司;台北地檢署認為丁婦沒行賄動機,所辯適逢年節餽贈紅包非無足採,將丁婦不起訴。
新北市新工處104年辦理「新店區安坑一號道路第二期工程土地徵收案」,公告徵收後,函請被徵收土地的地上物所有權人,於105年3月4日前,自行拆遷地上物,之後由新工處陳姓幫工程司,負責辦理徵收案的鑑界、徵收等業務。
曾向陳男申請展延拆除地上物期限的丁婦,後來如期在公告期限內,自行拆遷地上物,105年3月1日早上9點多,陳男因此偕同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前往丁婦被徵收的土地進行鑑界及釘樁。
丁婦趁陳男當時忙著進行鑑界作業,請她代其保管手提袋的機會,將裝有2萬元現金的紅包袋,偷塞入陳男的手提袋內,並在陳男完成作業後對他說:「我放了1個小紅包,裡面有些錢」;當下陳男立即拒絕並想退還,但丁婦卻以「長輩給晚輩紅包」為由,拒絕收回紅包並搭車離去。
陳男返回辦公室後向政風室報告,並提交丁婦偷塞的紅包,丁婦因此被廉政署依行賄罪法辦;丁婦應訊時否認行賄,指當時正好是過年期間,她很開心地上物在期限內拆完,且工地也很安全,她才包紅包給陳男,與要求展延鑑界及拆除完工日一事沒有關係。
陳男則證稱,丁婦只說是長輩給晚輩的紅包,並拒絕收回,但丁婦未要求其做任何事,先前丁婦要求展延拆除或鑑界日期時,也沒有行賄,案發當天他是為了確定,丁婦有無依徵收邊界範圍拆除地上物,才偕同新店地政事務所前往複測。
檢方認為,丁婦於原定拆遷期限之前,即已將地上物拆除完畢,難認定丁婦在案發當天有行賄陳男的必要;此外,丁婦雖曾於105年4月12日檢據請領自動搬遷獎勵金,但該業務亦非陳男經手承辦,認定丁婦行賄的動機及犯意不足,她所辯適逢年曆年節而餽贈紅包的說法也並非無足採信,所以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