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揪團旅遊賺750元船票 卻被罰鍰30萬元
郭姓男子無照攬客出國,被交通部觀光局開罰30萬元。(示意圖,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郭姓男子並非旅行業者,卻私下攬客前往廈門旅遊,並藉此取得一張金門開往廈門、原價750元的免費船票給自己親友,事後因此被旅客檢舉非法經營旅行業務,遭交通部觀光局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開罰30萬元,經郭男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罰鍰不符比例原則,判觀光局應另作適當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105年間私下攬客辦理小三通5日旅遊行程,他向旅客收取總計25萬餘元的旅費後,負責代辦機票、船票及安排食宿與交通,他雖將全部金額都用於旅遊上,並未私吞,但仍因團體報名優惠,獲得一張要價750元的免費船票,並指定給自己的王姓親友使用;後來他與旅客在國外發生購物糾紛,最後旅客被丟包,憤而檢舉郭男。
郭男被觀光局開罰30萬元後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沒有從中獲利,但北高行認為,《發展觀光條例》並不以牟利為要件,另郭男還稱費用都已轉交給兩家旅行社,但北高行傳喚業者作證後,發現其中一家旅行社根本沒有承辦該行程,另一家則僅開立收據,卻拿不出匯款證明,據此認定郭男確實違法經營旅行業務。
但就罰鍰金額部分,北高行認為,罰鍰應審酌被告應受責難的程度,本案中郭男經手的總團費僅25萬餘元,確定獲得的利益更僅有一張免費船票,觀光局開罰30萬元顯然有違比例原則,應撤銷另作合理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