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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玉不能減刑卻可免死 基層檢察官:立法訂標準

當街砍殺女童「小燈泡」的兇嫌王景玉,因患有精神障礙疾病躲過死罪,引發極大爭議,一名基層檢察官認為,立法者應對此設立更細部的標準,而非讓司法者承擔。(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當街砍殺女童「小燈泡」的兇嫌王景玉,因患有精神障礙疾病躲過死罪,引發極大爭議,一名基層檢察官認為,立法者應對此設立更細部的標準,而非讓司法者承擔。(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7/05/12 13:59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當街將女童「小燈泡」砍頸殺害的兇嫌王景玉,因患有精神障礙疾病躲過死罪,今遭士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一名基層檢察官指出,法官在判決中雖認為,王男犯案時的行為能力並未受精神疾病影響,不適用刑法減刑規定,但卻又因為其有精神疾病而不能判死,立法者應對此設立更細部的標準,而非讓司法者承擔。

該名檢察官指出,兩公約僅概略性提到對精神障礙者不應判死,但對於所謂精神障礙的影響程度、病況種類,卻未有更進一步的標準可供參考,只能全憑司法者自己解釋、推論,不僅造成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也讓價值觀被過度簡化成「只要有精神病,做什麼事都不會判死」,立法者應儘快對此做出更完整的定義,避免司法者無所適從。

這名檢察官也提到,法官此次是根據兩公約的相關解釋,認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但最高法院過去在彭建源殺人案中曾做出見解,認為該解釋是基於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所轄的「人權委員會」之意見,但根據兩公約施行法規定,締約國應參照的是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兩者並非同一機構,前者意見恐無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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