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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花蓮縣府前觀光處長高院判無罪

涉收賄?花蓮縣府前觀光處長陳又珍被控收受廠商回扣,高等法院今仍判她無罪。(記者楊國文攝)

涉收賄?花蓮縣府前觀光處長陳又珍被控收受廠商回扣,高等法院今仍判她無罪。(記者楊國文攝)

2017/05/09 13:0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花蓮縣政府觀光處長陳又珍被控在任內涉多起採購案,收受廠商共184萬多元回扣,一審以罪證不足,判她無罪,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仍判她無罪;還可上訴。

陳又珍因本案曾遭羈押四個月,也被免職,審判中才獲交保。高院判決指出,由於她在一、二審都被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違反憲法、判例、司法院解釋等情形,否則檢方不能上訴三審,陳女可能因此無罪定讞;若無罪定讞將可聲請刑事補償。

台北地檢署指訴指出,陳又珍與廠商住在花蓮同一社區,廠商因此搭上陳又珍,並表態願意支付總工程款的1成作為回扣,陳又珍應允,雙方多次約在社區內「交錢」,陳又珍共在「旅遊網站」等6個標案,收受184萬8000元的賄款及iphone4S手機。

但台北地院認為,陳又珍在相關標案中沒有違反職務上的行為,檢察官的舉證不能證明她犯罪,判她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院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各項事證,只能證明陳女收受IPHONE4S手機,但這與本案多件標案無關,因此今仍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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