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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搶坐檯小姐 莊男開槍傷人被判12年6月

莊姓男子為了搶坐檯小姐,竟持槍近距離擊殺對方,台中地院依殺人未遂判處6年6月徒刑。(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莊姓男子為了搶坐檯小姐,竟持槍近距離擊殺對方,台中地院依殺人未遂判處6年6月徒刑。(資料照,記者楊政郡攝)

2017/05/04 11:19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為了搶坐檯小姐,45歲莊姓男子於103年11月間,在台中市中區某卡拉OK店內,與陳姓男子一言不合,拿出改造手槍朝對方開槍,射中其腹部及左大腿各一槍,造成多處開放性傷口及骨折,台中地院依殺人未遂判處6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莊元福綽號「阿榮」(槍械部分已被新北地院判6年確定),103年11月13日在中區「金曲獎卡拉OK」內消費,一名陳姓客人忽然走進包廂內,要求林姓坐檯小姐轉台,兩人因此一言不合、發生口角,莊男怒而拿出改造手槍,朝陳某方向射擊未中,陳馬上過來想搶下手槍,拉扯過程中,莊朝陳腹部開槍,在陳倒地後又朝其左大腿開一槍,所幸莊某友人跳出來阻止,旁人才將陳某送醫。

經醫師診斷救治,陳某有腹部開放性傷口、小腸損傷、恥骨骨折、膀胱、尿道損傷,倖免於難。

莊嫌辯稱沒有殺人犯意,且第1槍非朝人射擊,第2槍是拉扯時誤擊發,根本不知已經打中陳某,第3槍擊發角度更小,並未朝人體重要部位開槍,可證被告無殺人犯意。

法官認為,兩人不相識,被告所持是致命性武器,而人體腹部有多數重要臟器,大腿也有大動脈,在此部位射擊,極可能發生死亡結果,被告是成年人理應清楚,陳某腹部中槍倒地後,竟又近距離朝大腿開槍,可證陳某如果因而死亡,也在預料之中,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犯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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