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 重罪追訴時效擬改「無限期」!
![法務部將致人於死相關罪責的追訴權時效,從現行的30年改為不適用追訴權時效。圖為現為桃園市政府警政大樓的劉邦友官邸。(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法務部將致人於死相關罪責的追訴權時效,從現行的30年改為不適用追訴權時效。圖為現為桃園市政府警政大樓的劉邦友官邸。(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17/03/27/phpZtKCTu.jpg)
法務部將致人於死相關罪責的追訴權時效,從現行的30年改為不適用追訴權時效。圖為現為桃園市政府警政大樓的劉邦友官邸。(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法務部近日完成刑法修正草案,其中將致人於死相關罪責的追訴權時效,從現行的30年改為不適用追訴權時效。
據法務部網站資料,法務部這次刑法修正草案要點共有14大項,現行《刑法》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30年,修正案新增「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說明,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將侵害生命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新增但書規定,對於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者,均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