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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困高鐵列車廁所 男燒衛生紙求救挨告

    黃姓男子前年10月在高鐵列車廁所上,拿打火機燃燒衛生紙引起煙霧,涉公共危險罪嫌,新北地院合議庭判黃男無罪。(資料照,記者侯承旭攝)

    黃姓男子前年10月在高鐵列車廁所上,拿打火機燃燒衛生紙引起煙霧,涉公共危險罪嫌,新北地院合議庭判黃男無罪。(資料照,記者侯承旭攝)

    2017/03/26 22:1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黃姓男子前年10月在高鐵列車廁所上,拿打火機燃燒衛生紙引起煙霧,涉公共危險罪嫌,他辯稱是被困在廁所內,沒求救鈴,只好燒衛生紙引發煙霧偵測器求救;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黃男主觀上並無縱火犯意,客觀上也沒有延燒列車的可能與危險,判無罪,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前年10月16日晚間6時許,黃男乘坐南下列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往林口南下28公里處時,在9車2號廁所內拿打火機燒衛生紙,引起煙霧,列車長發現撲滅後報警,黃原本獲不起訴,再議發回後才被起訴。

    黃男辯稱,被困在廁所內才燒衛生紙,看可否引發偵測器,但燒了3、4張都沒有響,只是想求救。

    合議庭依列車長等人證詞得知,黃男被查獲時確實在上鎖廁所內,是列車長拿鑰匙打開,而衛生紙雖有產生煙霧,但未啟動偵測器。

    合議庭認為,若黃男真要燒燬列車,攜帶易燃物品的效果可能比衛生紙大,但他身上並無易燃物品,且放火後理應迅速離開,避免自身傷亡,豈可能續留廁所內當場被抓,認定他主觀無犯意,此外,該列車廁所內裝潢設備都有防火功能,黃男只燒幾張衛生紙,列車長發現隨即撲滅,未造成任何設備毀損,煙霧也未引起偵測器警示,客觀上無延燒列車的可能與危險。

    不過,檢方認為,廁所的門鎖是由內部勾鎖方式,並無繁雜機關,反鎖可能性小,且列車長也說廁所門開關正常,另當時台北站是北上終點站,高鐵整備人員及清潔人員都沒發現有人滯留情形,黃的辯詞存疑;合議庭認為,黃男遭查獲時確有緊張、語無倫次情況,且廁所沒有求救鈴,他可能因身體、精神狀況不佳等情形,誤以燃燒衛生紙方式向外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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