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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紛爭由民間機構解決」 司法院推三贏

    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邱璿如(右)指司法院正力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左為民事廳長邱瑞祥。(記者項程鎮攝)

    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邱璿如(右)指司法院正力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左為民事廳長邱瑞祥。(記者項程鎮攝)

    2017/03/10 17:48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邱璿如下午在記者會指出,司法院正力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簡稱ADR),希望司法案件能在訴訟前就先行解決,達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民間機構三贏結果,以疏解訟源,進而提升司法品質,此機制也被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列為重要議題。

    邱璿如表示,司法院推動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共有司法型、行政型、和民間型3大項,其中司法型是由各法院院內的調解委員所進行,其次是行政型,則是由法務部所主管的各地調解委員會和各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司法院希望能結合行政機構的力量,讓民眾的紛爭在行政機構就能解決。

    此外,民間型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是由民間機構所設立和進行,例如仲裁協會等機構,司法院希望結合民間力量,讓民眾的紛爭在民間機構也能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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