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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院擬推 勞、資和法官共商勞資爭議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左)表示,將力推「勞動程序特別法」草案,保障勞工權益。(記者項程鎮攝)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左)表示,將力推「勞動程序特別法」草案,保障勞工權益。(記者項程鎮攝)

2017/03/10 17:3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民事廳下午召開記者會,廳長邱瑞祥表示,已委託政治大學法律系草擬「勞動程序特別法」草案,初步規劃由法官、勞工代表和資方代表一同進行勞資案件的調解程序,希望草案能在年底前送請立院審議。

邱瑞祥指出,現行法律將勞資案件納為一般民事案件,因此如發生勞資爭議,須受2年時效或存續期間最長10年的限制,未來將立法採取最有利勞工的計算方式。

另外,目前勞工遇到勞資案件必須到資方的總公司提起訴訟,增加勞工訴訟上的負擔,司法院也研擬立法,讓勞工可以在分公司和工廠所在地提起訴訟。

此外,司法院還擬把勞資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轉換為資方,邱瑞祥指出,民事訴訟法規定,如當事人要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在勞資爭議中,帳冊和簽到等資料都是由資方保管,勞方無法取得有力於己的證據,因此研擬改變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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