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2小時後才酒測 頂替、酒駕都無罪
由於警方未在第一時間酒測,酒駕的不起訴,涉嫌頂包的也被桃園地院判無罪。(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28歲潘姓男子與26歲游姓女友人,104年5月10日凌晨4點多,在蘆竹區喝酒後騎機車返家,原本是游女騎車搭載潘男,因機車車身搖晃被巡邏員警攔查,就在員警靠近他們時,潘男趁隙與游女換位,潘男被帶回警局偵辦時,警方發現有異,調出行車紀錄器發現根本是游女騎的車,2小時後通知她到所酒測,酒測值達0.63,兩人分別被送辦;不過,游女聲稱是返家後喝的酒,由於警方未在第一時間酒測,酒測前確實又跟友人在家喝酒,桃園地檢署予以游女不起訴處分,涉嫌頂包的潘男也獲判無罪。
游女的友人及弟弟出庭證稱,他們接到潘男被警方帶回的消息,就開車前往將游女帶回,途中買了2瓶啤酒與游女一起喝。
桃園地檢署認為,游女沒有在第一時間接受酒測,且在酒測前確與友人在家喝酒,即使酒測值偏高也無法認定她有酒駕,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但仍以頂替罪起訴潘男;而桃園地院法官則認為,既然檢警都沒法認定游女有酒駕之事實,那麼當天潘男和游女對調位置,也就沒有協助游女脫罪而觸犯頂替罪的問題,審結判決潘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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