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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被撞斷門牙 法官判准對方要賠償植牙費用

導遊也要注重門面,法官判准於植牙。(記者楊政郡翻攝)

導遊也要注重門面,法官判准於植牙。(記者楊政郡翻攝)

2017/03/07 13:23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24歲黃姓導遊被撞斷門牙4顆,請求對方給予高額「植牙」費用,台中地院法官審酌被害人才24歲,人生旅程長遠,而且他的工作要面對面與人交談,門牙部分為門面的位置,基於美觀及功能還是植牙較為耐久,判准32萬植牙費用及20萬精神慰撫金,扣除機車強制責任險已支付17萬元,判決被告湯女還要支付34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104年2月9日湯女無照騎機車,由英才路北上到民生路口,但未兩段式左轉,撞倒原告黃男之機車,導致黃男4顆牙斷裂、輕微腦震盪等傷害。此案黃某請求民事賠償,要求植牙費32萬餘元,及25萬精神慰撫金。

但湯女認為一般民眾斷齒,會已較便宜的補牙或假牙,不是沒一個人都會選擇較貴的植牙。

此案法官也認同湯女的見解,認為一般民眾大部分應會採經濟考慮,選擇較便宜的補牙或假牙,但是此案經醫師的分析建議,及綜合判斷,被害人才24歲很年輕,人生還很長遠,且從事導遊工作,每天必須與民眾面對面講話及談話,考慮植牙及假牙之耐用程度,美觀及功能需求甚高,應准予植牙,基神慰撫金以20萬為適當,扣除機車強制責任險已給付17萬餘元,被告還要給付3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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