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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霄鎮長徐永煌涉貪 一審重判18年半

通霄鎮長徐永煌涉貪,一審重判18年6個月。(圖取自公所網站)

通霄鎮長徐永煌涉貪,一審重判18年6個月。(圖取自公所網站)

2017/02/18 12:03

〔記者彭健禮、蔡政珉/苗栗報導〕無黨籍苗栗縣通霄鎮長徐永煌,利用鎮長職權,圖利自家營造公司,標得鎮公所7筆工程採購案,不法獲利91萬餘元,另向廠商收取一成回扣22萬元,苗栗地院於昨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他有期徒刑18年半,褫奪公權8年。另,徐永煌擔任鎮長,仍為自身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指示公司會計做假帳逃漏稅,苗栗地院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應執行刑期1年半,得易科罰金。

徐永煌喊冤說,法官的判決太扯,從頭到尾都不信對他有利的證詞,根本一開始就覺得他有罪,他會上訴到底,捍衛自己清白。他說,被指控借牌標案是誤會一場,起因是公所的小型工程沒人標,他懇託烏眉里長黃國瑛協助後,因工程太多,導致工期可能落後,家族經營的公司工班才會協助工程,不料被誤會借牌,當時工班成員曾出面作證喊冤,無奈法官不相信證詞。他並拿林益世案比喻,強調「林益世也沒判這麼重」。

苗栗縣府民政處長彭基山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停止其職務;縣府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啟動,並指派代理人維持鎮務。

判決書指出,徐永煌擔任通霄鎮長期間,明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規定,其公司不得參與投標通霄鎮公所發包的公共工程,但於100年、101年間,向其他廠商借牌參與投標,並得標承攬「新埔里拱朝雲天宮環境改善工程」、「101年度零星修繕工程」、「100年度零星修繕工程」等7件工程類採購案。

這7件工程,決標金額從10餘萬元到100多萬元不等;法官調查,徐永煌的公司於這些工程中,扣除耗材費用、其他支出及其他收入,總計不法獲利91萬5796元。

法官調查,徐永煌得知「101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招標案有利可圖,乃借牌投標,再轉包給其他包商,再收取1成回扣22萬元。

法官認為,徐永煌身為民選地方政府首長,受鎮民所託,委以鎮務,本應盡忠職守,撙節公帑,不徇私舞弊,此為其擔任公務員就職時對所有鎮民所為之誓詞,詎其為牟取友人、個人經營公司之不法利益,趁其任職之通霄鎮公所辦理多件採購案時,多次不法犯行,又收取回扣,顯負鎮民所託,侵蝕地方建設根基,嚴重損害公務員清廉之信譽,所為實值譴責。

苗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判決徐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褫奪公權8年。

另,徐永煌於99年3月1日擔任鎮長後,公司雖更換登記負責人改為徐的胞姊,但仍實際掌控該公司營運,且每月領取公司10萬元薪水。

法官認為,徐永煌明知身為公務員,受領國家薪俸,不得再為經營商業事業,卻為謀己身利益,指示公司會計人員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未為扣繳被告徐永煌每月自公司受領之薪資,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應執行刑期1年半,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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