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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打獵違反槍砲案 最高檢陳述8項法律意見

最高法院9日首度網路直播開庭審理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住在台東的王光祿(右)與高齡95歲的母親(左)北上最高法院出庭。(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最高法院9日首度網路直播開庭審理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住在台東的王光祿(右)與高齡95歲的母親(左)北上最高法院出庭。(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7/02/13 11:22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最高法院上週四開庭審理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案,首度網路直播,與會人士發言幾乎一面倒支持王光祿改判無罪,蒞庭的最高檢檢察官林永義也認為王光祿有罪判決已違反法令,呼籲合議庭保障原住民文化,作出歷史性決定,撤銷王光祿有罪判決;最高檢察署今天則針對此案發新聞稿,詳細陳述8大項法律意見。

最高檢新聞稿全文如下::

有關原住民王光祿以土造獵槍擊獵山羌及長鬃山羊被法院以違反槍砲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一案,因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業經本署檢察總長於104年12月15日提起非常上訴,並指派本署朱朝亮、吳慎志及林永義3位檢察官,先後於105年11月29日及106年2月9日兩次至最高法院陳述法律意見。

本件除非常上訴書所指,原審判決有自行限縮解釋,認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性能,還需該當「依照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等要件,始能主張免責之解釋,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虛增法律條文所無之免責要件,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原審違法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及不符2007年9月1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之《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訂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情形以外,並先後補充提出意見如后:

一、有關原住民族持用改造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成罪否,各級法院見解不一,自應儘速釐清統一之。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訂定發布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 法」及同辦法第6條之附表,已公告台東地區布農族在該族所屬原住民族地區,全年都可以持用獵槍及傳統獵捕器獵捕山羌、野生山羊、水鹿等大型保育類野生動物,則本件被告持用改造獵槍 獵捕山羌、野生山羊等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屬依法令之行為,並無刑責可言。

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許可基於傳統文化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所謂傳統文化,自應包括原住民族獵人狩獵為生之文化,其獵得之獵物本得自用,縱未經事先許可獵捕,亦僅有無行政罰之問題。

四、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5款規定甚明,足見該法於國民(當然包括原住民族)合法獵捕野生動物時,僅禁止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並未禁止使用「制式獵槍」獵捕野生動物。則原住民族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使用改造獵槍免責條款之結果,只許原住民族使用既不安全復無法有效打獵之自製前膛獵槍,不許使用「制式獵槍」獵捕野生動物,法律顯有衝突,不但違反民族平等原則,復妨害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發展權。且既許可使用制式獵槍,則舉重以明輕,又何必禁止其持用殺傷力較弱之其他改造獵槍打獵。

五、獵槍既為原住民族生活工具,基於民族文化發展權,已有打火機,又何必要求原住民只能鑽木取火。是以「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認定被告違反槍砲彈藥條例,已逾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範圍及免責之立法原意,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法院不應受其拘束援引為本案判決有罪之依據。

六、原住民族基於狩獵文化持有改造獵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屬應受憲法及國際公約保障少數民族文化生活權、文化發展權、自治權及自主權之基本人權內涵,政府應尊重其傳統文化習慣,不得任意造法釋法,致使其基於傳統狩獵文化生活之行為,變成不法之行為,否則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七、屬憲法及國際公約位階保障之原住民族狩獵權,基於原住民族自決權、自主權及自治權,除非已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 1、2項規定,經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讓原住民族部落有效參與該立法決策過程,始得制定規範原住民持槍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文化行為之法令,否則其他限制原住民族狩獵行為之法令即非適法之法源,如予適用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八、按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既已明定,則依罪刑法定原則,即使依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本件被告持用改造獵槍及獵捕保育類山羌動物之行為,仍不構成犯罪。且為釐清上開意見,同時建請最高法院選任熟悉原住民族社會、文化之民俗專家或台東布農族長老為鑑定人,說明狩獵是否為布農族之傳統文化、現行自製獵槍及管制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已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權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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