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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學生辯稱賣淫 司機重判11年沒收計程車

法院重判性侵富家女大學生的計程車司機,並宣告沒收他的計程車。圖為同款型計程車,與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攝)

法院重判性侵富家女大學生的計程車司機,並宣告沒收他的計程車。圖為同款型計程車,與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攝)

2017/02/04 15:2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計程車司機洪宗鑫,趁著載富家女大學生返校機會,3度性侵害與猥褻富家女,他卻辯稱對方上車後,自稱是兼差賣淫的女大學生,願意以一次3000元代價性交易,台中高分院痛斥他一再誣指家境優渥且生活單純的女大學生,造成對方二度傷害,如不重判,「豈非坐令狡黠之徒好處占盡、有恃無恐?」,依強制性交罪重判11年,並宣告沒收犯罪工具計程車。

判決書指出,染上毒癮的洪宗鑫,2015年8月16日晚間7時許,在台中市南區搭載急著返回租屋處與學校的女大學生小芳(化名),洪男卻把車開到台中市烏日區河堤旁,小芳已有警覺,開啟手機的定位功能,洪男卻搶走手機,隔著衣服撫摸猥褻小芳。

之後,洪男又開車到一處工廠旁空地,喝令小芳脫掉衣褲,再度猥褻小芳,不料,小芳抵抗掙扎的聲音,惹來工廠狗吠不止,洪男再開車到烏溪河堤旁性侵害小芳得逞後,把小芳載到西屯區下車,小芳的母親翌日凌晨4時報案,警方很快就逮捕洪男,並查扣他的計程車,不過,蒐證之後,這輛計程車發還給洪男的妻子。

洪男辯稱,他確實與小芳發生性關係,但並非性侵害,而是小芳上車後,自稱是兼差從事性交易的女大學生,雙方討價還價以3000元成交,原本要去汽車旅館,但小芳卻說她趕時間,雙方才會在河堤旁計程車內苟合。

不過,小芳身上卻有掙扎時留下的傷痕,另外,小芳還說,離開工廠往河堤方向行駛時,計程車曾與警車相會,她有意求救,洪男卻威脅她,「有警車經過,我想跟妳同歸於盡」,她擔心遭到不測而不敢妄動。

怪異的是,性侵害結束後,洪男彷彿把小芳視為知己,他宣稱自己是通緝犯,生活不快樂,希望小芳不要報警,如果要報警,他希望一個星期後再報警,不過,小芳聽不懂這番話的用意,只能猜測洪男不希望小芳報警。

台中高分院認為,洪男可以保持緘默,不過,既然洪男要辯解,法院就可依刑法第57條「犯罪後之態度」來斟酌量刑,否則會有「豈非坐令狡黠之徒好處占盡、有恃無恐?」的疑慮。

台中高分院指出,洪男國中畢業、已婚且育有子女,與小芳素昧平生,只為滿足個人性慾,就對無辜女子犯下暴行,還一再誣指家境優渥且生活單純,毫無從事性交易可能的小芳賣淫,造假以圖脫免罪責,對小芳與家人造成二度傷害,依強制性交罪重判11年,犯案用的計程車宣告沒收,如果無法沒收,將追徵其價額,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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