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胖男帶嫩妻參加換妻性交 竟是如此結局
體重近百公斤男子阿強,因嫩妻鄭女聲稱對他提不起「性」趣,竟帶著她參加換妻俱樂部,高等法院判決認為阿強多次帶太太參加換妻活動,而與人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刑法通姦罪的「縱容」規定,阿強並無告訴權。(情境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體重近百公斤男子阿強,因嫩妻鄭女聲稱對他提不起「性」趣,竟帶著她參加換妻俱樂部,不久,阿強發現太太和蔡姓男子疑有姦情,成功捉姦,一審判鄭女、蔡男均有罪,但高等法院判決大逆轉,認為阿強多次帶太太參加換妻活動,而與人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刑法通姦罪的「縱容」規定,阿強並無告訴權,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鄭女2人均無罪脫身,阿強也和鄭女離婚。
92年間,30歲的阿強(化名)和販賣服飾的21歲正妹鄭女結婚,對她呵護有加,4年後,阿強體重飆到近百公斤,鄭女對他床第求歡,數度以「沒感覺」為由回絕,2人約3年時間沒有性行為。
深愛鄭女的阿強為討她歡心,99年起多次帶著她參加換妻俱樂部活動,默許她和其他男人性交。104年8、9月起,阿強發現鄭女和販賣醫療器材為業的蔡姓男子過從甚密,懷疑有姦情,同年10月6日下午,他跟蹤鄭女,發現她坐上蔡男轎車到新北市一家摩鐵開房間,報警捉姦成功,在房內查獲沾有蔡男精液混有鄭女表皮細胞DNA的衛生紙團。
鄭女、蔡男均辯稱,在摩鐵只討論鄭女離婚事宜,否認通姦行為,檢方不採信仍依通姦、相姦罪起訴鄭女、蔡男。士院審理後,判鄭女2人各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9萬元。
高等法院查出,阿強多次帶鄭女參加換妻活動,並同意她和他人性交,認定已屬縱容鄭女與他人通姦行為,依刑法第245第2項規定,阿強沒有告訴權,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