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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要犯接連逃亡 法部:應增「保全羈押」制度

    法務部今針對判決重刑要犯一再利用上訴空窗期等機會潛逃,發佈新聞再次呼籲應增訂「保全羈押」制度。(記者楊國文攝)

    法務部今針對判決重刑要犯一再利用上訴空窗期等機會潛逃,發佈新聞再次呼籲應增訂「保全羈押」制度。(記者楊國文攝)

    2017/01/03 23:0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近來又陸續發生被判重刑的貪污檢察官井天博、吸金逾百億的李周全等人,利用上訴、判決未確定等空窗期潛逃等亂象,法務部今再度嚴正呼籲「不應再坐視判決有罪的被告接連逃亡」,應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命被告有到庭聆判義務,由法官視個案決定有無羈押必要,補司法漏洞。

    法務部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宣判時被告無須到庭,除了導致法官常常是對著「無被告在場」的法庭宣判荒謬場景外,更重要的是,此時即便法院宣判結果是判處重刑,但因被告不到庭,法官根本無從審酌是否應當庭羈押,被告依然可保有自由、不受任何拘束,更可利用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期間,從容逃亡,且此類案例已一再發生,使司法公信力遭致嚴重打擊。

    法務部舉例,前年10月間,因違反銀行法吸金逾百億元、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的被告李周全,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匿;同年12月,又發生前檢察官井天博因貪污案遭法院重判11年6月,同樣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亡。日前,又發生違法吸金逾5億元、經一審判處12年的被告陳元忠在上訴程序進行中,人間蒸發,接著,唐鋒公司前董事長周武 賢因炒作股票違法獲利6億多元,經二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但同樣在二審法院交保後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匿無蹤。官員指出,這些案例的被告都被判處重刑,但宣判時都可不到庭、也都是利用上訴期間從容逃逸。

    為徹底解決此問題,法務部強調,早於去年6月間,參酌學者專家及德國、美國、日本等立法例,已擬具於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修法建議,送請主管機關司法院參考,呼籲應儘速提案修法,修法內容建議: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判處一定刑期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此修法建議,已兼顧保障被告人權與國家司法正義。

    官員指出,遭判重刑的被告,其人身自由本不應仍和未經起訴、未經判刑之嫌疑人完全相同,此為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德、美、日的法制也都如此設計,我國實不應抱殘守缺,應加速修法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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