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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意逼車遭重罰1萬8 因對方檢舉影像太弱判免罰

    逼車遭重罰,卻因對方檢舉影片太薄弱而免罰。情境圖(記者曾健銘翻攝)

    逼車遭重罰,卻因對方檢舉影片太薄弱而免罰。情境圖(記者曾健銘翻攝)

    2016/11/14 14:49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楊姓汽車駕駛與機車騎士發生行車糾紛,機車騎士提供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楊男惡意逼車,警方因而開單重罰楊男1萬8千元,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反控機車騎士故意擋道停煞,法官認為行車記錄器 畫面只截取片段影像檢舉楊男違規行為,警方未深入詳查,證據力過於薄弱,依「罪疑惟輕」原則,應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楊男今年4月17日開車行經內埔鄉學人路時與一名男性機車騎士發生行糾紛,男騎士事後截取安全帽上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給警方,檢舉楊男涉嫌惡意逼車,警方遂依照車牌號碼向楊姓車主寄出1萬8千元並扣照3個月的罰單。

    楊男不服,反控男騎士故意在汽車道停煞擋道,害他差點撞上,才把車開到騎士旁邊詢問原因。

    法官檢視騎士提供給警方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全長僅33秒,而且是經過截取的部份影像,沒有聲音,缺乏前後段連貫影像可供對照,警方只憑此極短的錄影畫面便認定楊男有不當逼車行為,證據力明顯不足,畫面中,汽、機曾並行一段時間,楊男有搖下車窗詢問動作,警方卻未進一步詳查,舉發過程欠妥當,依刑事訴訟法「罪疑惟輕」利於被告的原則,應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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