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羈押49天獲判無罪 法院准賠9萬8千元
![潘男被指為走私共犯遭法院羈押49天,獲判無罪後向法院提出刑事求償。(記者林敬倫攝) 潘男被指為走私共犯遭法院羈押49天,獲判無罪後向法院提出刑事求償。(記者林敬倫攝)](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16/11/03/1875236_1.jpg)
潘男被指為走私共犯遭法院羈押49天,獲判無罪後向法院提出刑事求償。(記者林敬倫攝)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一家工廠的潘姓老闆,捲入走私柴棺龜、食蛇龜、太陽錐尾鸚鵡等保育類動物至中國的官司,遭宜蘭地方法院羈押49天並被檢察官起訴,但法官最後判決無罪,潘因遭羈押,覺得身心受創,工廠也因此停業,向法院請求刑事補償,法院准賠9萬8千元。
判決書指出,前年12月,一名黃姓男子購入柴棺龜1630隻,食蛇龜380隻及太陽錐尾鸚鵡52隻等保育類動物後,欲運至中國地區販售,但於蘇澳鎮北角外海8.2海里處,遭海巡署查獲。
黃男被捕後直指潘男為共犯,潘被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嫌送辦,並遭法院裁定羈押49天並被宜蘭地檢署起訴,但最後法院因無證據證明潘為共犯,判決無罪,潘因遭羈押覺得身心受創,經營工廠也因此停業,遂向法院提出刑事求償,希望以一天5000元的價格,求償24萬5000元。
法院認為,依檢察官當時所提供之相關事證,客觀上足合理懷疑請求人確涉有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罪嫌,難認本院上開羈押之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情事。
聲請人羈押期間所受財產上損失、名譽損失及身心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聲請人求償一天5000元的羈押補償顯然過高,應以每日2000元的補償金為適當,潘共計遭羈押49日,所以准予賠9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