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生父3度性侵跳樓半癱 少女願原諒、法官仍重判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南市中年男子4年前趁14歲女兒服用憂鬱症藥陷入沈睡之際,2度性侵、1次乘機猥褻親生女兒,女兒一再隱忍,終因羞憤之餘,留遺書後從三樓跳樓自殺,造成半癱,終身要坐輪椅、大小便無法自理等重傷害,二審時,被害少女還顧念父女情份表示「現在我可以原諒爸爸了」,但最高法院今仍依認定乘機性交致人自殺而重傷等3罪,重判此狼父17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現年39歲的男子「阿志」(化名)於89年離婚,女兒(簡稱A女)才12歲,由前妻照顧,但因A女正值青春期,母女間因管教問題常有摩擦,便帶A女搬回與被告同住。
101年9月間,阿志趁A女服用抗憂鬱藥物後,身體無力、不能抗拒的狀態下,竟將她猥褻得逞,A女因考量親情,並未舉發父親獸行。同年10月間,阿志變本加厲,又趁A女服用抗憂鬱藥物昏昏欲睡機會,2度將她性侵。
案發後,A女無法接受自己遭生父3度性侵害,留遺書後從3樓跳樓輕生,雖經救回,但因左側腦傷致右側肢體無力,無法走路,須靠輪椅代步,也無法自理大小便。二審庭訊後,她供稱是因遭生父一再性侵害,當時萬念俱灰,心想「下半輩子被我爸爸毀了」才會跳樓自殺,卻顧念父女情份向法官求情表示「現在我可以原諒爸爸了」。
最高法院認為,阿志偵查中雖坦承犯行,但一審審理中竟棄保潛逃,2年後通緝歸案,且到案後又翻供、否認大部分犯行,足見其並無悔意,因此依乘機猥褻致人自殺而重傷、乘機性交致人自殺而重傷等3罪重判17年6月,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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