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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遭取締反控警 檢不起訴打臉「台灣民政府」

圖為「台灣民政府」車隊遊行,未懸掛監理單位核發的車牌引發爭議,圖中車輛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廖淑玲攝)

圖為「台灣民政府」車隊遊行,未懸掛監理單位核發的車牌引發爭議,圖中車輛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廖淑玲攝)

2016/10/12 12:5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台灣民政府」黃姓男成員,開著未懸掛監理單位核發車牌的客車,在苗栗縣頭份市被警方攔查,並被扣車、開單取締;黃男事後竟反控告執法員警,抵觸國際戰爭法、萬國公法及舊金山和平條約等,涉嫌偽造文書。案經苗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台灣由中華民國統治,員警依中華民國律法執法,裁定不起訴。

黃男於6月25日晚間10點許,開著懸掛「USMG-TCG-23-13」紅色車牌的客車,在頭份市中興路、忠孝一路路口,被頭份派出所員警攔查。警方發現黃男不僅未懸掛監理單位核發車牌,所使用的客車也被註銷,因此,依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開單告發,並將黃男的客車查扣。

不料,黃男於事後竟反控告執法員警,抵觸國際戰爭法、萬國公法及舊金山和平條約等基本普世價值,控告員警涉犯刑法第211條之偽造文書罪、第213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及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檢察官認為,台灣於民國38年以來,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不論黃男是否認同此一政治現實,而黃男也向中華民國法務部轄下的苗栗地檢署,依中華民國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提出告訴,因此,檢方於偵辦此案時,自應分別適用中華民國之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判斷依據。

案經檢察官偵辦,員警於執法程序等,都屬真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員警違法,裁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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