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貨櫃車主堅稱不知 法官採信不罰
貨櫃車掃到機車後逃逸,法官認定駕駛「沒有查覺」。(圖為情境照,記者顏宏駿翻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陳姓司機駕駛貨櫃車右轉時,掃到一部機車,造成機車受損,但貨櫃車駕駛繼續前行,直到晚間才被警方找到,警方以肇事逃逸送辦,但陳男不服,他認為,第一時間並不知道掃到機車,其次,一得知此事後,就跟對方談和解,沒有逃避責任;法官認為,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司機在第一時間發現自己發生車禍,因此撤銷原處分。
貨櫃車司機陳男於今年2月18日下午2點,駕車行經台中市七星路右轉進入光興路,貨櫃車轉彎時,陳並未注意到車尾有一部機車,結果車尾掃到機車,惟陳仍未查覺,繼續前行,一直到晚間警察到他家時才知道肇事。
警方認定陳男肇事逃逸,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逃逸」送辦,除罰3千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還要參加道安講習。
陳男大聲喊冤說,當時他完全未查覺碰到機車,後來是警察告知,機車所有人與他聯絡,他也答應幫對方修理機車,費用從原本的2萬9千元,談到1萬9千500元,隨即簽下和解書;他完全沒有逃避責任,但警察卻認定他肇事逃逸,他苦口婆心希望警察不要開單,但警方仍堅持開單,他只好打行政官司。
法官勘驗肇事現場光碟,發現貨櫃車車身龐大,司機只能從後照鏡確定有無發生碰撞,但機車車身小,碰撞又不激烈,司機確實很可能沒有查覺。因此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