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到巴西 倉租費卻無人買單 判託運人要負擔
2016/08/21 23:1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千里迢迢把貨物運送到巴西,但受貨人卻因故遲領,導致送貨人必須暫時寄存貨物,額外產生一筆上百萬元的倉租費,但託運人和受貨人都不買單,送貨人一狀提告,屏東地院法官判託運人要負擔這筆費用,可上訴。
鍾姓業者2年前託李姓業者運送貨物至巴西,雙方約定貨到付款,由巴西受貨人支付運費,但貨物運送到巴西後,受貨人卻因故遲領,李姓業者只好租倉寄存貨物,等到受貨人提領該貨物時,額外產生一筆折合台幣110萬餘元的倉租費,但受貨人不願負擔這筆費用,李姓業者轉而向託運人請求支付,鍾姓業者認為是受貨人遲領才衍生租倉費用,送貨人應向受貨人求償而非託運人。
託運人及受貨人面對上百萬元的倉租費都不願買單,李姓業者不甘損失,遂向託運人提告求償。
法官檢視託運人和送貨人簽訂的運送合約中載明,倘若收貨人未收下貨物,則包括運費、倉儲費用及任何額外收費,皆應由託運人負責。
法官於是認定,當受貨人不願支付倉租費時,送貨人有權向託運人求償,若因受貨人過失造成託運人損失,託運人應向受貨人求償,故判決託運人應支付送貨人該筆倉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