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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案定讞 金門縣前縣長陳水在等六人無罪

金酒案纏訟十五年,其中一部分審理卷宗,堆起來比兩個成人還高。(記者吳正庭攝)

金酒案纏訟十五年,其中一部分審理卷宗,堆起來比兩個成人還高。(記者吳正庭攝)

2016/08/19 23:18

〔記者吳正庭/金門報導〕纏訟十五年的「金酒案」更四審結果出爐,金門高分院昨天宣判,被告金門縣前縣長陳水在等六人均獲判無罪定讞。

一九九七年,縣營金酒公司開發出低酒精度的高粱酒「冰心酒」,隔年由民營亞洲酒品公司取得產製及承銷權;檢調懷疑其中涉及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二○○一年展開調查並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時任金門縣長陳水在等十二名官員、商人提起公訴。

該案更四審十八日宣判,全案六名被告均獲判無罪,包括金門縣前縣長陳水在、金酒公司總經理辛寬得、副總經理李增財、研發組代理組長王偲名、亞洲酒品公司負責人吳學良、副總經理李增欽。

福建金門高分院表示,現行刑法已採限縮舊法「公務員」定義,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公務員之外。

另外,參酌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刑事庭會議決議,縱有直接辦理採購事務,依政府採購法原則,因非專業之人員,且所涉亦非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者,同樣不屬授權公務員之列。

法官據此認定陳水在、辛寬得、李增財、王偲民於本案是基於金酒公司人員之身分辦理事務,在刑法修正後,已非刑法上之公務員,不符犯罪構成要件。

金門高分院指出,金酒公司與廠商亞洲合作開發,屬包銷方式的經銷合約,依行政院工程會函釋,經銷商自負盈虧者,不適用採購法,因此難認定訂約有違法;吳學良、李增欽獲判無罪。

另外,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規定,案件自第一審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此案判決確定。

此案自二○○一年十月金門地檢署起訴,全案歷經最高法院四次發回更審,陳水在更從當年一審被判無期徒刑,歷經二審無罪、更一審、更二審無罪、更三審判十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千萬元,褫奪公權十年,更四審無罪定讞。

「金酒案」喧騰一時,在當年金門社會猶如丟下一顆震憾彈,纏訟十五年來,更令當事人籠罩陰影、身心具疲;得知審判結果,心情大洗三溫暖的陳水在,低調感謝司法還其清白及鄉親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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