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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當「一人銀行」 8年吸金4千萬被判4年徒刑

江姓婦人8年非法吸金4千萬,被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台中地院判4年徒刑。(情境照)

江姓婦人8年非法吸金4千萬,被依違反銀行法起訴,台中地院判4年徒刑。(情境照)

2016/08/19 11:5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婦人江錦惠曾任職台中地區農會,涉嫌從94年至102年間,以借貸、投資債券或她需農會業績等名義,約定民眾給她錢她就給年息12%,非法吸金近4千萬元,被害人原本告詐欺不成立,後來改告違反銀行法,台中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判處4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江錦惠從94年至102年間,以借貸、投資債券或她需農會業績等名義,向方姓、羅姓、江姓等14人,非法吸金達3927萬元,約定年利率12%,後來支付不出本金及利息,部分被害人控告江婦詐欺罪,案經檢察官偵辦不起訴確定,後來與多位律師研究,才發現這是違反銀行法的非法吸金行為,重新提起告訴。

被告辯稱這是私人借貸,她有的有約定利息,有的沒約定,有約定利息最主要是感謝朋友相挺,江婦的辯護人說,即使被告約定12%年息,也非銀行法構成要件,銀行定存利息差,需資金者如有約定利息,依民間習慣很容易比銀行定存高,且本案被告支付利息者僅10餘人,應該不屬銀行法管制範圍。

法官認為被告狡辯,銀行利率低時,民間只要有稍微高於銀行利息,則存款趨之若鶩湧進,這就是銀行法規範的精神,被告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且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就是違反銀行法規範。

審酌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且大多數未與被害人和解,判處4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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