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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鄰居偷錢壓制報警 排骨店老闆娘被訴

    張女認為店內不見的3000元是林女偷的,將她壓制在地報警。(資料照)

    張女認為店內不見的3000元是林女偷的,將她壓制在地報警。(資料照)

    2016/07/27 13:16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林姓女子疑不滿樓下排骨店造成周邊環境髒亂,且油煙四溢,多次拍照檢舉;今年4月,林女拍照被店員發現,通知張姓老闆娘,張女認為店內不見的3000元是林女偷的,將她壓制在地報警,提告竊盜,林女則反控張女傷害,並稱張女罵她是小偷涉嫌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調查後,將張女依傷害罪起訴,至於雙方互控竊盜、妨害名譽部分,均因罪嫌不足不起訴。

    檢方調查,家住松山區民生東路某公寓的林女,疑不滿樓下排骨店占用防火巷堆疊物品,再加上油煙亂竄,致住家周邊環境髒亂,多次偷偷拍照檢舉。

    今年4月中旬,林女再度持手機跑到排骨店後方的防火巷內「蒐證」,卻被店員發現,通報張姓老闆娘,適巧張女清點店內帳款發現短少3000多元,一口咬定就是林女偷的,衝出店外將身形嬌小的林女壓制在地,報警處理,林女則反告張女傷害,並稱張女說她是小偷,涉嫌妨害名譽。

    檢察官傳喚林女出庭,她否認偷竊,辯稱當天只是到住家附近走走看看,檢察官再傳2名店員作證,1人稱僅看到林女拍照,另1人則說有看到林女進入店內,但2人都沒親眼看見林女偷錢,因店內、外並無監視器,且警方到場時,發現林女身上僅有1400元,檢察官因而認為罪嫌不足,將林女不起訴。

    至於林女反控張女傷害、妨害名譽部分,因張女確曾將林女壓制在地,造成對方手腳挫傷,檢察官認定罪證明確,將張女依傷害罪起訴;妨害名譽部分,則因在場的相關人皆未聽到張女指控林女「是小偷」,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檢察官認定罪嫌不足,將張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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