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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停62秒被開單 爭20元停車費官司打3年

停車格示意圖與文無關。(資料照)

停車格示意圖與文無關。(資料照)

2016/07/25 06:3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陳姓男子3年前開車行經嘉義市,為撿拾掉落踏墊的手機,將車停進停車格,當收費員要開單時,他表明是臨停且要離開,卻仍被開了1張20元停車單,陳男不滿臨停1分2秒就被開單,興訟3年,日前法院判20元停車費該繳,他仍不服繼續提再審中。

《蘋果日報》報導,陳男供稱,撿拾手機時剛好在嘉義市中山路,該路段是紅線,所以他把車停進格內,臨停未熄火,隨即遭女停車收費員開單,他雖表明馬上離開,但收費員稱你有停進去。被開單夾擋風玻璃後,陳男駕車離去。

報導指出,一審法官認為,陳男表明無意停車,且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3分鐘內「臨時停車」不算「停車」,撤銷原處分,陳男免繳20元。嘉義市府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依嘉義市府的停車收費法規,只要有停車的事實就要繳費,判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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