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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在床」簽下和解書 男子反悔控妻、小王敗訴

吳姓男子104年7月5日凌晨4點多,發現32歲洪姓妻子帶著36歲倪姓男子返家,他報警到桃園市大園區住處抓姦。(情境照)

吳姓男子104年7月5日凌晨4點多,發現32歲洪姓妻子帶著36歲倪姓男子返家,他報警到桃園市大園區住處抓姦。(情境照)

2016/07/15 14:52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吳姓男子104年7月5日凌晨4點多,發現32歲洪姓妻子帶著36歲倪姓男子返家,他報警到桃園市大園區住處抓姦,目擊妻子與倪男衣衫不整躺在床上,3人轉赴警察局談判後協議和解並簽下和解書、離婚協議書,事後吳男以妻子未履行離婚協議,反悔控告妻子及倪男涉嫌通姦。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屬告訴乃論,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吳男抓姦在床後曾與妻子、倪男簽下和解書,在和解條件欄載明「嗣後任何情形,甲方或任何人或其關係人,不得再向乙方及丙方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等情事」。

再者,和解書上僅寫明和解條件依離婚協議書之內容,吳男可依契約要求妻子履行,由於未明文寫到「如未履行和解就失效」,因此認為吳男在簽下和解書時,已經宥恕妻子及倪男,代表告訴權已經喪失,偵結予以洪女、倪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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