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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限制電子遊戲場與學校距離 大法官:合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作出釋字738號解釋,地方政府限制電子遊戲場與學校距離「合憲」。(資料照,記者賴筱桐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作出釋字738號解釋,地方政府限制電子遊戲場與學校距離「合憲」。(資料照,記者賴筱桐攝)

2016/06/24 17:2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作出釋字738號解釋,認定台北市、新北市和桃園市等直轄市所制訂的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對電子遊戲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800公尺以上的規定,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等規定,作成合憲解釋。

本案源起8家電子遊戲場業者不滿台北市、新北市和桃園市等直轄市政府制訂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限制核發營業級別證,並規範電子遊戲場所應距離學校等場所一定距離,業者認為上述自治條例抵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和營業自由,以及違反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大法官認為,電子遊戲場所可能對於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有不利益的影響」,因此允許地方政府可以自訂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並對電子遊戲場所距離設限,所以上述自治條例未違憲,但地方政府應審酌客觀環境變遷,隨時檢討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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