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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銀案一審出爐 台新金仍拿不回經營權

    台北地院審理後,今認定財政部與台新金間確實有移轉經營權且「不得妨害台新金取得過半股東席次」之契約,台新金此部分勝訴。(資料照,記者盧冠誠攝)

    台北地院審理後,今認定財政部與台新金間確實有移轉經營權且「不得妨害台新金取得過半股東席次」之契約,台新金此部分勝訴。(資料照,記者盧冠誠攝)

    2016/04/27 11:57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新金控前年不敵財政部及「泛公股」聯手,只拿下彰化銀行三席董事席次,痛失彰銀經營權,事後提告要求確認雙方存在「保證取得經營權」之契約,並要求財政部恢復原狀或賠償165億元損失,台北地院審理後,今認定財政部與台新金間確有契約存在,台新金此部分勝訴,但法官認為財政部已經在21屆董事會改選時將移轉經營權部分履約完成,台新金此次無法取得過半董事席次與財政部無關,因此財政部免賠,台新金也拿不回經營權。

    台新金指控,94年間以326億餘元標得彰銀22%持股後,連續9年均以過半董事席次掌握彰銀主導權,未料前年財政部卻與泛公股聯手取得9席董事中的6席,讓台新金痛失主導權,這已違反2005年函文中「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過半數董監席次」之承諾,憤而提告要求恢復原狀,並提出天價165億元之備位求償。

    但財政部主張,立法院曾決議,「公股不得支持非公股」,因此過去財政部在彰銀董事改選,均未投票給台新金推派的董事人選,況且當年的函文並未明確記載泛公股也必須支持台新金,並無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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