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祝福卻反悔 入監男告妻通姦不起訴
假意祝福卻反悔,入監男告妻通姦不起訴。(情境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湯姓男子因案入監服刑,其妻另結新歡,湯妻探視丈夫時,曾告知她現與另名蔡姓男子交往,而後向丈夫坦承已懷有身孕,湯男原祝福妻子,2人對談時語氣也十分平和,但事後湯男卻反悔控告妻子與蔡男通姦;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湯男早因「縱容」與「宥恕」喪失告訴權,不得因事後反悔而回復,再加上湯男事後也撤回告訴,檢察官因而將湯妻、蔡男處分不起訴。
檢方調查,湯男因另案於台北看守所執行,期間湯妻曾多次前往監所接見丈夫;去年3月23日,湯妻接見丈夫時,曾向丈夫提及已與他人交往,湯男得知後,回應:「我自己做的不對,我也不能說什麼。」、「往後的日子無法牽你的手一起走下去,替我謝謝另一個他,給妳我無法給予妳的幸福。」
同年7月7日上午,湯妻再次前往監所探視丈夫,並向他表示已有2個月身孕,且現在都是蔡男在照顧她,當時湯男對於妻子所言,僅簡單詢問2人相處狀況,並無追究刑責之意,但事隔3天,湯男卻具狀對妻子及蔡男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同年7月13日上午,湯妻與丈夫接見時,湯男又對妻子表示祝福:「我也只能好好祝福妳,妳就好好的跟妳的那個(指蔡男)在一起就好了,妳就不要問我後面的事情要怎麼處理,我也不會跟妳拿錢…。」
處分書指出,根據刑法第245條第2項,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及寬恕,乃「事後」所為之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事後反悔而回復。
檢察官勘驗接見明細表及錄音光碟,認定湯男於去年3月23日起,已縱容妻子與他人通姦,同時也證明於同年7月7日,湯男也有宥恕之意,不得再行告訴,再加上事後湯男具狀撤回告訴,檢察官因而將湯妻、蔡男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