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合法狩獵權 原民團體今聲請釋憲
曾因狩獵被判刑的潘志強在現場展示狩獵前的儀式。(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布農族人王光祿及卑南族人潘志強,分別因打獵而遭法院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原民團體砲轟該法侵害原住民固有的狩獵文化,且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產生矛盾,今在法扶律師團陪同下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過去10年多來,全國約有230位原住民因上山狩獵遭司法審判,其中高達97%被判刑6個月以上,「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成員官大偉教授認為,這是法律對文化的偏見:「造成原住民困境的根源,就是這個國家的法律!」
法扶律師文志榮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法官認定當事人狩獵是「自用」而非「文化祭儀」來予以判刑,但其實這已不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語言及文化之規定」,此外更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中「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矛盾。
原住民及社區守護領域國際聯盟(ICCA)東亞協調員蘇德吉.斛古表示,現行法令立意良善,但主管機關農委會卻荒腔走板,原住民的主要狩獵對象是山羌、山羊等動物,都是國際保育組織列為LC(無危)等級的動物,但政府反而是放任業者大肆捕捉、販賣被列為CR(極危)等級的黑鮪魚。
當事人潘志強與王光祿也在律師團陪同下,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則由書記處編纂林吉輝出面接下長達80頁的聲請書,林吉輝除強調大法官會考量人民權益後依法處理,也建議原民團體除提起釋憲外,還可以朝國會修法方向努力。
司法院書記處編纂林吉輝(右)從律師文志榮(左)手中接過釋憲聲請書。(記者黃欣柏攝)
官大偉教授現身聲援釋憲聲請。(記者黃欣柏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