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偷出勤紀錄 男被判賠一個月薪水
2016/02/16 12:0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許男受雇於遊戲公司,平日擔任主管司機,他就職一年半,離職卻違反規定竊走出勤紀錄,事後挨告。刑事部分被依竊盜罪,遭判拘役40日,全案確定;民事則被依雙方簽訂合約判賠月薪3萬8千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民國101年3月7日起至隔年8月30日止,許男皆受雇於遊戲公司,擔任主管司機;他每日出勤完畢需填「主管座車駕駛工作行程記錄表」,以證明每日出勤時數,確保勞資雙方權益。但陳男離職前先竊走258張紀錄表,複印完成後再放回,之後在勞資商談加班費時提出,遭資方察覺他的竊行,挨告被判拘役40日,全案確定。
陳男再被提起民事訴訟,被依合約遭求償百萬;但法院認為,違約金有賠償性與懲罰性,此件屬懲罰性違約金,不適用合約內容百萬賠償金規定,因此判陳只需賠月薪3萬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