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1分54秒遭開單 法官判免罰
2016/01/09 18:38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蔡姓男子駕車送貨,因為找不到停車位,在路旁短暫停車,遭人錄影舉發,收到一張900元罰單,蔡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監視影帶,發現蔡男停車時間僅1分54秒,期間還有7部自小客車經過,皆無影響行車,判決蔡男是臨時停車,將罰單撤銷。
蔡姓男子在104年1月5日晚間6時許,駕車前往新營區送貨,因為找不到停車位,加上附近沒有繪製紅線及黃線,於是將車輛暫停熄火後,下車送貨,隨即開走。
不料事後不久,蔡男就接到一張違規停車罰單,以他在「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為由,開罰900元。蔡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該處並無繪製紅線,且自己停車時間相當短,也無妨礙他車通行事實,要求撤回罰單。
法官傳喚當事人說明,開單員警指稱該路段雖未劃設或設置禁止臨時停車或停車標誌、標線,但審視民眾檢舉採證錄影光碟,可看出蔡男車輛妨礙用路人通行順暢,因此對他開罰。
但法官認為「妨礙他人、車通行」,須由駕駛人之停車位置、所在道路之路幅與寬度、道路既有設置狀況、雙向通行與否及車流量大小、他車通行時是否顯然受到妨礙等因素認定,透過監視器發現,蔡男停車並未造成其他車輛影響。
此外,蔡男停放時間極短,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仍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應屬「臨時停車」性質,判決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