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涉賄選 判刑4年
彰化縣議員張永泉涉賄,判刑4年。(圖擷取自彰化縣議會網站)
〔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縣議員張永泉,去年選舉涉嫌透過埔心鄉民代表劉敏芳等人以現金進行賄選,民事部分已於9月間判決當選無效,張上訴二審,刑事部份,彰化地院審理終結,院方判處張永泉4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張永泉(59歲)為求當選,去年11月某日上午,與埔心鄉農會授信審議委員謝坤濱共進早餐,之後交付5萬元給謝,要求謝將這筆現金轉給樁腳鄉代劉敏芳,隔天,張永泉遇到劉敏芳,要劉找謝坤濱拿5萬元,再拿給太平村民徐元炳。
判決書指出,劉敏芳從謝坤濱手中拿到5萬元後,當天即交付該筆款項給徐元炳,劉向徐說:「這5萬元拿去,幫永泉處理一下」。徐元炳當晚就到鄰居張秀娥家拜訪,並交付2萬1000元給張女,再交付給徐姓、林姓、吳姓等6人,5700到1200元不等,以1人300元交付賄款。
審理期間,張永泉坦承有拿5萬元給徐炳元,但他堅決否認賄選,他向法官說,這筆錢是要用來造勢和喝茶水之用,但徐擅自主張拿去買票,這是因為徐欠他人情,想以買票方式幫助他當選。
張永泉今天強調,5萬元現金是用來選舉造勢用的便當、涼水費與發文宣費用,不是賄款,為了自己的清白,他會上訴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