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縱放外勞 移民署隊員判3年8月
2015/12/27 16:2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移民署新竹市專勤隊科員温明豐,被控利用查緝逃逸外勞的機會,「收錢放人」,與檢舉人陳永裕一起至台北市一家醫美診所,查緝逾期居留的印尼女外勞,私下向外勞收取遣返費1萬5000元,並向雇主收取僱用非法外勞的罰款、遣返機票費共2萬元,再趁著帶女外勞回診所拿東西時,故意解開手銬,讓她順利溜走,再把整件案子「吃了」,未向上陳報,私吞3萬5千元。
台北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温男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陳永裕全都認罪,被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條件是支付公庫30萬元,義務勞務120小時。可上訴。
判決指出,温明豐與陳永裕前年5月進入診所後,温出示證件表明要查緝逃逸外勞,並向負責人宣稱陳男是警察,將女印勞當場上銬逮捕,帶回雇主人力派遣公司收錢後,女印勞央求返回診所拿私人物品,温趁此機會,將手銬鑰匙交給陳永裕,由陳獨自解送她回診所,2人步行約5分鐘後,陳解開手銬,故意讓她一人回去診所,女印勞趁此大好良機落跑,脫離掌握。
温男矢口否認利用職務詐財與縱放,聲稱當天只是為未來的查緝預作準備,所以未陳報,當時女外勞的衣服沒有口袋,他才暫時保管女外勞的錢,且她的錢都在他身上,以為她不敢落跑,才讓陳男一人押解她回診所,温男也不承認讓陳男假扮警察;但陳男全盤承認與温男謀議全局。
合議庭認定二男犯行明確,認為温男不思盡忠職守,為貪圖小利,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縱放已被逮捕的嫌犯,戕害我國國際形象,敗壞官箴,嚴重影響國民對政府的信賴感,犯後供詞反覆,辯詞違反經驗法則,態度不良,判處3年8月,陳男則予緩刑。